巴比特资讯报道,我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近期发表了一篇题为《刑事检察 | 法秩序统一性视域中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性质认定》的文章。文中强调,虚拟货币作为一种独特的虚拟资产,具备“财物”特征,理应被视作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客体。尽管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实施了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并否认了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但从未否定其“财物”属性。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和刑法保护“财物”的判断标准之间,并无理论上的联系。关于虚拟货币合同的效力问题,不能成为否定其刑法上“财物”属性的依据。在刑事领域,确认虚拟货币的“财物”属性并不违背法秩序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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