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税务局(IRAS)于4月17日发布了《数字货币所得税课税指南》的最新版本,其中详细阐述了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以及通过ICO发行的代币的税收规定。针对矿工、ICO发行商、企业和个人所持有的代币,因其价格波动率较高,除非实现损益,否则将免征所得税。
首先,新加坡税务局在最新指南中将数字货币分为三大类:支付型代币、功能型代币、证券型代币。以下是各类代币的定义:支付型代币:可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支付手段。常见的支付型代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瑞波币、门罗币、Dash和Zcash;
功能型代币:代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权益和功能;
证券型代币:可作为某主体的证券投资工具(如股票、债券等)。
针对支付型代币,新加坡税务局指出,虽然支付型代币不被视为法定货币,但使用其进行支付应被视为“物物交易”。因此,若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收到支付型代币作为付款,则应根据所标售的商品价格征税。相反,若企业使用支付型代币来付款,这笔款项将基于该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在财务中进行税务抵扣。 对于功能型代币,新加坡税务局提到,功能型代币多被用作代金券、平台通行证或购买未来商品、服务的“预付款”。尽管不太可能构成应税收入,但当该代币被用于交换发币公司的商品、服务时,这笔支付款从预付款转变为“收入”,而对应的费用可以在报税时抵扣税务。 至于证券型代币,通常在财务中被记为“股权”或“债务”。证券代币所有者获得的利息或股息将被相应征税。当代币持有者处置证券型代币资产时,其收益、损失的税收处理将取决于证券型代币是所有者的资本资产或收益资产。 新加坡税务局表示,民众购买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及瑞波币等支付型代币并不构成应纳税事项。不过,若购买意图被判定为“交易行为”以此牟利,则可由此判断民众所产生的损益,实质上是资本属性或收益属性。 此外,新加坡当局认为,民众个人从事支付型代币挖矿活动被视为“个人爱好”,而出售挖矿所得的收益被视为“资本收益”,因此无需征税。相反,若以“营利”为目的成立公司并从事挖矿活动,则将被视为从事挖矿业务,并将使用一般税收规定。从营业开始首日起,该公司将被允许按照“已发生”的基础要求,将挖矿费用记作“可抵扣开支”。并且,公司在出售代币后,必须根据其利润征税。 与此同时,业者若通过提供挖矿服务获得支付型代币,也必须征税。新加坡税务局意识到,代币发行方通常会通过ICO来交换其他支付型代币或法定货币,提前筹集资金。鉴于代币性质和功能各有不同,征税方式也有分别: 发行支付型代币获取收益:发行过程会被视为“发行方在进行支付型代币的交易”,而这些代币将被视为发行方的“交易股票”,因此会被征税。然而,通过ICO发行支付型代币的情况并不常见,税收规则仍需根据具体案例再行定夺; 发行功能型代币获取收益:通常ICO公司在履行义务前,有必要完成服务平台的开发,因此发行功能型代币的收益被视为递延收益、延迟收益(deferred income),应在服务、商品交付时征税; 发行证券型代币获取收益:类似于发行债务或股权的收益,因此本质上是资本,不征税。但在支付代币股息或利息时,若接收方不是新加坡居民,可能会产生一般所得税或预提税。标签: 比特币行情
文章来源: 酷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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