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迁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一、NFT数字作品交易在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二、NFT数字作品交易在民法中的定位
三、以债权转让定性NFT数字作品后续交易的法律后果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不会导致有体物所有权的转移,不符合著作权法中发行行为的构成要件。美国法院将交互式传播解释为发行行为是因为美国版权法没有规定交互式传播权,欧盟法院将“转售”计算机程序解释为与版权指令有不同规定的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指令中的发行行为,对我国也无借鉴意义。NFT数字作品的首次“出售”形成了购买者对“铸造者”的债权,后续“转售”应被定性为债权转让。该定性可以实现对合法NFT数字作品的后续交易适用“发行权用尽”所要达到的目的——保障交易自由,不会对著作权保护造成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保护购买者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
引言
“NFT”是“非同质化代币”或“非同质权益凭证”(Non-Fungible Token)的简称。根据我国首例涉及NFT数字作品交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书的记载,NFT是用加密算法生成的一串无法篡改的编码,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区块链上的元数据,是区块链技术的新兴应用场景。它表现为区块链上一组加盖时间戳的元数据,其与存储在网络中某个位置的某个数字文件具有唯一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它与区块链上的智能合约相关联,从而成为特定数字文件的凭证,能够记录关于该数字文件的发布者、发布时间及凭证流转信息。每一个NFT都是独一无二的,一个NFT与另一个NFT不可相互交换,一个NFT也不能拆分为若干个子单位,因此被称为“非同质化”。NFT的“非同质化”,即不可分割、不可替代和独一无二的特征,使其成为与虚拟物品挂钩,确保其在区块链的世界中“只此一份”的绝佳证明。这就为作品以数字形式进行在线“收藏”和交易提供了便利。一些作者或机构将作品数字化后上传至“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经后台自动进行加密处理后生成带有智能合约凭证的“NFT数字作品”(该过程被称为“铸造”),“铸造者”(同时为首次出售者)即可以“出售”该NFT数字作品。他人“购买”后,智能合约将记录该次交易,该购买者将作为新的拥有者被写入智能合约。该购买者日后可“转售”该NFT数字作品。在该交易成功后,新的购买者又将在智能合约中被记录为该NFT数字作品的拥有者,并可再次“转售”。
作为“元宇宙”概念的构成因素,NFT数字作品的交易在近年来形成了热潮。据报道,一套作品以NFT的方式在佳士得拍出了6935万美元的天价,网易和腾讯等也推出了游戏虚拟道具的NFT产品,阿里拍卖还组织了NFT数字艺术专场。在北京冬奥会期间,冰墩墩等NFT数字产品“上架即被抢光”。除了艺术品之外,音乐和电影也被制成NFT数字作品提供交易。
NFT数字作品的交易也引发了法律问题。要对NFT数字作品进行交易,需要经过两个阶段。一是准备阶段,需将作品上传至交易平台、将其“铸造”为NFT数字作品。为了让潜在的购买者了解作品内容,作出是否购买的判断,通常还需要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浏览。二是交易阶段,“铸造者”(首次出售者)和首次购买者通过平台进行在线交易,双方点击同意交易条款,由首次购买者进行电子支付,后台在智能合约中将首次购买者记录为新的拥有者。该首次购买者又可以通过同样方式对该NFT数字作品进行“转售”。
显然,在上述“准备阶段”,将数字化后的作品上传至网络服务器中,当然构成著作权法中受复制权规制的复制行为,因为它导致作品形成以服务器硬盘为物质载体的作品复制件,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同时,提供被上传作品的公开浏览,将使公众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欣赏)作品,属于受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制的交互式传播行为。这就意味着如果“铸造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实施上述行为,将侵害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NFT数字作品交易第一案”即是如此。在该案中,某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他人美术作品《胖虎打疫苗》在NFT数字作品交易平台中“铸造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