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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比特币,竟然不算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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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3日,知名分布式资本合伙人沈波于推特上公布一则令人震惊的消息:其数字货币钱包不幸被盗,损失金额高达4200万美元。

一、数字货币被盗,究竟算不算盗窃?

鉴于本人长期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常有朋友咨询,若他们的数字货币被盗该如何是好?我的首要建议是报警,毕竟财产受损,理应寻求警方协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恰巧,就在同一天,中国检察官发表了一篇题为《非法窃取比特币的刑法定性》的文章(注:文中所提及的比特币,应理解为广义上的数字货币,而非仅指比特币)。文章指出,当前我国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个人持有的比特币亦不能被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在比特币不被视为财产的前提下,非法窃取比特币的行为,应被视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

阅读完这篇文章后,我陷入了沉思。按照朴素的法律观念,我的物品被盗,盗窃者自然应受到盗窃罪的惩罚。那么,为何要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定罪呢?

二、盗窃数字货币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合理吗?

需明确的是,尽管该文章发表在中国检察官杂志和微信公众号上,作者也是在职检察官,但严格来说,这仅是一种学理上的探讨,并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然而,这种实务类文章在司法实践中仍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我本人为例,在裁判文书网以“比特币”“盗窃”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发现各地法院既有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案例,也有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的案例。例如,一份由大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辽02刑终258号刑事判决书颇具代表性。在一审中被认定犯盗窃罪的被告人,在二审中被改判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期也因此从十一年降至四年。

那么,让我们顺着这篇文章的思路,探讨一下将盗窃数字货币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合理性。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设立在刑法分则第六章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所保护的法益应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安全;而盗窃罪则是一个传统的自然犯,所保护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有体物、无体物和财产性利益。文章之所以认为盗窃数字货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因为数字货币在央行、工信部等部委发布的通知中被认定不属于货币,不具有财产性质,不符合盗窃罪中的财物概念,因此应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

然而,这篇文章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通知中虽然指出比特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但从未否认其商品属性。既然是商品,理应被视为“财物”在刑法上进行规制和保护。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尽管毒品被全社会所拒绝,其非法属性甚至有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作为背书,但法律明确将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犯罪行为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抢劫罪定罪,而不计犯罪数额。既然法律对毒品的评价如此,我们又怎能将一个仅因部门规章而被排除在货币之外的财物排除在盗窃罪的保护范围之外呢?

将盗窃数字货币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在实务中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如何确定最终被告人的刑期。按照前述文章的逻辑,既然数字货币不视为刑法意义上的财产,那么就没有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样地,我们可以依据“审理毒品犯罪纪要”中的规定,不计犯罪数额。然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入罪标准之一就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既然数字货币被盗无法进行价值评估,那么如何认定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的损失,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最后,这篇文章认为,盗窃“冷钱包”的行为因为没有入侵计算机系统,没有造成实际损失,因此是无罪的行为。我不想从法律角度解读这个结论,只想提出一个疑问:根据能量守恒定律,被害人花大价钱购买并存储在“冷钱包”中的数字货币,但盗窃“冷钱包”并没有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不构成犯罪。那么,被害人的钱去了哪里?能量在这一刻为何不守恒了?

最后,我想强调的是,作为数字货币的投资者,在数字货币被盗的情况下,仍应寻求警方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因为即使在司法实务中,仍有一些案例是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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