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7月30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发布了一篇题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与纠纷裁决思路》的学术论文。文中,作者王谨对我国的比特币监管立场进行了梳理,详细阐述了比特币在我国现行监管体系中的法律定位,并明确指出我国并未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所涉及的活动。
成立于1995年9月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作为一家专业的仲裁机构,长期致力于处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在文章中,作者指出,从法律属性来看,比特币本质上是一种数字货币。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对数字货币的定义,它是一种价值的数字表达形式,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实现交易、流通或价值储存等功能。比特币完全符合这一标准,并且作为数字货币的代表,对数字货币的定义与认知产生了深远影响。
然而,作者也指出,比特币难以成为理想的法定货币。在文中,作者列举了比特币的七项不足,包括价值的不确定性、缺乏国家信用背书、安全隐患、监管缺失、交易周期长、能源消耗高以及币值波动大等问题。
针对我国对比特币的监管立场,作者归纳了三个要点:首先,比特币并非法定货币;其次,其被归类为虚拟商品;最后,我国严格禁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但比特币以虚拟商品的形式进行的活动并未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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