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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不是就等于不用坐牢。罪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不服从司法行政部分的监管,或是重新犯罪,原判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依法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缓刑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因此,缓刑成功的话就不用坐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知,缓刑适用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缓刑有考验期,不同的刑期对应的缓刑考验期不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满,如果没有违法违纪活动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其撤销缓刑。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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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1、执行期限不同:有期徒刑是被判定需在监狱中实际服刑的时间;而缓刑则是在一定期限内,如果犯罪人没有再次触犯法律,可以不用入狱服刑
2、起算时间不同:有期徒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缓刑则从判决宣告之日起算
3、义务不同:有期徒刑需在监狱中服刑,遵守监规;缓刑则需在社会中遵守法律,接受社区矫正
4、执行方式不同:有期徒刑是实际服刑,缓刑则是暂时不执行有期徒刑,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就不用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1、提出缓刑建议:在判决有期徒刑时,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建议;
2、审理缓刑条件:法院需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如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等;
3、作出缓刑裁定:符合条件的,法院可以决定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决定缓刑,不立即执行有期徒刑;
4、缓刑考验期:缓刑期间,被告人需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教育,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次犯罪;
5、缓刑期满效果:如果缓刑考验期满,被告人没有再犯新的犯罪,缓刑即宣告成功,不用执行原判的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有期徒刑与缓刑在执行期限、起算时间、服刑义务以及执行方式上存在显著差异:有期徒刑要求犯罪人在监狱中实际服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遵守监规;而缓刑允许犯罪人在社会中遵守法律,从判决宣告之日起算,接受社区矫正,并在考验期内无再犯行为时免于实际入狱服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1、判刑缓刑是指在刑事判决中,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一定的刑罚,但暂时不执行,而是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实际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2、判刑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它不同于直接执行刑罚。在判刑缓刑的情况下,法院会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判决,并确定应执行的刑罚,但是给予一定的缓刑期限,如果在缓刑期限内,犯罪嫌疑人没有再犯罪,或者表现良好,那么原先判处的刑罚就可以不再执行。
3、判刑缓刑并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能够享受的待遇。一般来说,判刑缓刑的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社会背景等因素,判断是否适用缓刑。
4、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比如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自己的情况、不得离开指定区域、不得接触受害人等。同时,犯罪嫌疑人还需要积极参加改造自己、服务社会的活动,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在考验期内,如果犯罪嫌疑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再次犯罪,将会面临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等后果。
5、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没有再犯罪,那么考验期满后,原先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也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以重新融入社会,开始正常的生活和工作。
6、判刑缓刑是一种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机会的刑罚执行方式。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和限制,积极参加改造自己、服务社会的活动。如果考验期内没有再犯罪或者表现良好,则原先的刑罚不再执行。这种制度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正行为,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7、“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8、“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9、“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2、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3、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患有严重疾病或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减刑缓刑假释三者没有可比性,法律性质完全不一样,实际上缓刑也不是刑罚方式,减刑和假释的适用对象,次数,内容等各方面都有区别。比如分子在服刑期间可以多次减刑,但是假释只能有一次。被宣告缓刑的,缓刑考验期不可能缩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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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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