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百度百科_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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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融管理领域,中央银行依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确立了其核心地位,并迅速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整。该法案逐步放宽了对银行参与证券投资业务的限制,促进了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激活了贷款银行的资产。通过利用银行储蓄和微机的投资以及联网,直接或间接参与证券交易结算,银行业务的辐射范围得以扩大,进而推动了其发展。1998年,随着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标志着“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实质消亡。1999年,克林顿政府提交了由布什政府于1991年提出的监管改革绿皮书《Green Book》,该法案经国会通过,最终形成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以下是对《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主要内容的阐述:
1. 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对美国自70年代以来的一系列金融监管和业务法律法规进行了重大修订,实现了对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的统一规范。在摒弃“分业”走向“混业”的理念下,该法整合了美国现行的金融法律,以体系化的形式呈现。
2.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废除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及其他相关法律中限制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跨界经营的条款,允许金融控股公司跨界经营。
3. 在过去60年里,美国金融业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同时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也在增加。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推行金融自由化,放宽金融监管,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
4. 1998年,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首次提出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即指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求,购买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
5. 金融服务涵盖金融机构通过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旨在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我国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
6. 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通过,标志着美国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业经营时代向混业经营时代的转变。相应的,金融监管理念也从机构性监管转向了功能性监管。
7.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是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改革和立法史上的里程碑,它意味着美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质的转变,也预示着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趋势的到来。
以下是关于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补充信息:
1.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能化、综合化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主流。1998年,日本颁布了金融体系改革一揽子法,称为金融“Big Bang”,允许金融机构跨行业经营业务。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金融机构跨界经营。
2. 2010年,作为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盟改革举措之一,欧洲会议批准了一项重要法案,即D选项——泛欧金融监管改革法案。
3. 英国2000年出台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要求FSA与国内外有关机构进行适当协调合作,并签订了财政部、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金融监管主体之间协调合作的指导原则及框架。
4. 由于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的废除,美国确立了金融持股公司作为金融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根据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美联储有权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
5. 1999年10月,美国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废除了代表分业经营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允许银行、保险公司及证券业互相渗透并在彼此的市场上进行竞争,这标志着西方国家分业经营制度的最终结束。
6. 该法案禁止银行包销和经营公司证券,只能购买由美联储批准的债券,以保证商业银行避免证券业风险。
7. 商行和投行的大规模扩张成为大危机爆发的潜在因素。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后,美国出台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了银行与证券业的分业经营模式。1999年又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混业经营,旨在将金融业务推向国际化、自由化。
标签: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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